合肥:女业主称车库丢摩托状告物业 一审判赔千元二审驳回

发布日期:2014-07-03 20:53:02浏览次数:1248

    摩托车停在小区车库里不翼而飞,物业究竟该不该担责?今天,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由该院审判的小区丢失摩托车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被驳回,二审判决该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为双方并未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家住合肥宿州路金安花园小区的李女士称,其在小区车库停放的一辆摩托车被盗了。李女士认为,自己按照规定已缴纳了15元/月的停车费,在此期间,停放在车库摩托车不见了,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应该赔偿自己6800元损失。据李女士描述,这是一辆于2009年购买的光阳牌摩托车,出具的票据显示当时的购置价为6800元。随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该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李女士所缴纳的15元/月费用不包括车辆管理,只是摩托车占据小区地方的使用费。根据双方所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以及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车主对车辆保管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与物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同时物业一方指出,李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她的摩托车是在小区车库里丢失的。

  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1000元损失,承担部分经济责任。理由则是,李女士在交纳了“停车费”后,将车辆交与保管,应视为李女士与物业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但李女士与物业之间在交与和取回保管物时均没有凭证,造成李女士丢失的车辆无证据证实丢失地点。判决结束后,双方均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合肥市中院判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但李女士每月缴纳的是停车车位费,双方并没有签订保管协议,与物业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关系。此外,李女士向物业公司主张经济赔偿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定物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来源于《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