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称,他购买了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与星湖大道交界处的永兴国贸商办楼一处房屋。但物业公司除收取物业管理费外,还要求再收取一项公共能耗费,具体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陈先生认为,公共能耗费应该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的,额外收取公共能耗费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南通市物价局对此表示,根据《南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陈先生所反映的房屋为商办楼,其物业管理费由物业企业和业主签订合同约定。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能耗费,属于物业企业代收代缴费用,未违反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于《南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