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遭遇大雨时,吉大某小区业主丁女士停在小区地面停车场的私家车遭遇水浸,并造成损坏,丁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定期维护排水设施导致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应当予以赔偿损失。近日,香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车辆被淹受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故对丁女士诉求不予支持。
业主: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丁女士是吉大某小区的业主,原告丁女士已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及停车服务费,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办理小区停车卡。
2013年5月22日,珠海市气象局分别于当日0时40分、1时17分和2时45分发布暴雨黄色、暴雨橙色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记录珠海当天降雨量为325毫米、有暴雨。同日凌晨2时至4、5时期间,原告所有的别克小汽车在小区内划线指定的地面停车场停放时被暴雨浸泡受损。同时,该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被淹,当时被告物业公司电话通知了小区部分业主,但并未通知到原告。原告维修小汽车花费12373元。
原告主张,涉案车辆没有购买车损险,其在事发当天通知保险公司后被告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另外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定期维护排水设施导致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且应对灾情措施不力、没有尽到通知预警义务才使原告等人的车辆浸泡受损,因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和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主张,其已将小区的清通业务外包给专业团队,定期对小区的所有污水、雨水管网进行检查、清理、疏通,确保畅通;保安按时巡查小区及车库情况;当天发生暴雨时,其已经致电小区的大部分车主,要求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但由于情况紧急不可能通知到所有车主,才没有通知到原告。被告物业公司以“5·22特大暴雨十年一遇,园林花园地势低洼、遇暴雨容易积水,事发当天与园林花园一墙之隔的小区的围墙突然倒塌,导致额外进水,排水通道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排清积水,从而内涝,最终导致小区地面及车库遭受水浸,这是不可抗力事件”为抗辩理由。
法院:不可抗力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服务费,这属于物业管理的部分内容,并不能就此证明双方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事发当天,珠海市出现了特大暴雨,与小区一墙之隔的广场的围墙被积水冲垮,积水瞬间涌入地势低洼的小区,这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这是被告物业公司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定期维护排水设施导致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但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当天下特大暴雨及小区旁边围墙倒塌导致小区地下车库被淹的紧急情况下,其已经电话通知了小区部分业主,但因事发突然和情况紧急,其没有通知到车辆停在地面的原告,这并不能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应对灾情不力。且在气象部门已经接连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情况下,原告丁女士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却未尽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由此可见,原告的车辆被淹受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故原告诉请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373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于《南方都市报》